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1-06-10 17:03:01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执行会长、专家组和工作顾问等职。执行会长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标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