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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7-08 08:49:54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由“泸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更为现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餐厅服务、餐饮理论研究、餐饮职业技能教育、餐饮原辅料生产加工,以及调味品行业和外派劳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餐饮、烹饪、原辅料、调味品、厨师出国等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整合资源、立足服务、搭建平台,促进成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即:从行业的关联度进行整合,整合原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与市老科协烹饪专委员会,整合烹饪协会与培训机构,整合烹饪行业与原辅料、调味品行业;服务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成员企业单位;通过网站、专家组、培训研讨,全方位为成员企业服务,以此打造泸州的餐饮文化,提高成员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引导、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烹饪行业协会、泸州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泸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泸州市商务局(孝义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在整合、沟通、服务、维权、协调、仲裁、引导等方面发挥作用。

(一)、宣传贯彻《全国餐饮业发展纲要(20092013)和国家关于发展餐饮行业、调味品行业和厨师出国劳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会员对我市有关餐饮行业,原辅料、调味品行业和厨师出国劳务政策规范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情况和问题,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建立“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网站”,打造泸州特色餐饮,介绍有关餐饮的政策法规、泸州的餐饮文化、餐饮管理、名菜名店、餐饮名师、人才交流、行业动态,为餐饮企业、培训机构、出国厨师外派单位、原辅料、调味品行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三)、挖掘、整理和继承川菜特别是川南地区的烹饪技艺和名菜、名宴、名点,应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创新,促进我市餐饮经济快速、规范、健康的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艺比赛;组织行业间的技艺交流;选拔和组织泸州市烹饪技术大赛,出席全省乃至全国性烹饪技术比赛活动,选拔、培养、推荐认定川菜大师、名师、餐饮服务名师,乃至推荐其为中国烹饪大师、名师,中国餐饮服务大师、名师;协助劳动和人事等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五)、培育和发展泸州市餐饮、调味品行业名牌产品,适时组织开展泸州餐饮名店、名菜、名宴、名点和名小吃,以及老字号的推荐认定活动,并积极选拔推荐其参加全省乃至全国名小吃、名菜、名宴和餐饮名店的认定活动,为泸州餐饮企业树立名牌产品,积累无形资产,加快我市餐饮、烹饪,调味品行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做出贡献。

(六)、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制定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提出建议草案,组织制定行规行约。

(七)、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国烹饪、餐饮、调味品行业协会举办的全省、全国性烹饪、餐饮、调味品行业的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展销会、会员交流会、各种人才培训等活动。

通过考察、参观、学习、交流,提高我市餐饮、调味品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八)、开展餐饮、烹饪行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和人才交流,为外派劳务机构选派厨师、服务员等相关人员从政治思想、技能素质方面严格把关,并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厨师出国劳务。
(九)、办好餐饮、调味品行业《泸州餐饮文化》刊物,为泸州餐饮行业、调味品行业的学术研究、论文、“名店”、“名师”、“名菜”、“名宴”、“名小吃”、打造餐饮品牌等方面提供平台。以此积淀泸州的餐饮文化。
(十)、完成四川省烹饪行业协会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原辅料、调味品、外派劳务等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的理论研究单位,各类餐饮职业技能教育学校。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餐饮、烹饪、原辅料、调味品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行业管理人员,烹饪、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技校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营养师等。
  2、热爱饮食文化、热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的学者、专家、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各界人士。
  3、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并取得职业资格初级技术。
  第九条 对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长、技术顾问和工作顾问等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协会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协会公章和民政部门钢印的“会员证”;单位会员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发给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并授予“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标志牌。
  (四)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人或委托人工作有变动则由现任法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团结,关心本会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设想。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13月收取全年的会费)。

缴纳会费标准:

会长、副会长有实体的缴纳3000/年;常务理事有实体的缴纳1000元;没有实体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按个人会员缴纳;理事缴纳500/年;团体会员缴纳400/年;个人会员缴纳100/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执行会长、专家组和工作顾问等职。执行会长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标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经费开支。

(二)网站建设、维护,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等经费开支。

(三)办公及办公资料费用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产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协会的收入,贯彻取之于协会用之于协会的原则。

(三)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一般开支需经会长、执行会长同意。

(四)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五)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修改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停业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部门同意,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妥善处理好有关人事及债权债务事宜,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0116 22日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