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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1-06-10 17:03:01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二)经协会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协会公章和民政部门钢印的“会员证”;单位会员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发给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并授予“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标志牌。

  (四)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人或委托人工作有变动则由现任法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会团结,关心本会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设想。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1—3月收取全年的会费)。

  缴纳会费标准:

  会长、副会长有实体的缴纳3000元/年;常务理事有实体的缴纳1000元;没有实体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按个人会员缴纳;理事缴纳500元/年;团体会员缴纳400元/年;个人会员缴纳1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