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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2-05-11 07:28:57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第四届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2022年4月28日第三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英文:Luzhou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餐厅

  服务、餐饮文化研究、职业技能教育、原辅料生产加工,以及调味品行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㈠、“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泸州贡献力量”。

  ㈡、围绕“加强泸菜泸味品牌营销推广”,立足泸菜标准,打造培育一批有特色、能够做强做大的餐饮、食品加工企业,驻足泸州,走出泸州,擦亮泸菜泸味品牌。

  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社团设立中共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党支部,协会保证其活动经费。。

  第四条,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接受泸州市业务主管

  单位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中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餐饮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评审、咨询服务等。

  协会紧紧围绕协会宗旨,针对泸州餐饮市场,提出的本土食材、本土调料、本地技法、本地风味、本地文化的地标菜,总结提炼出“清鲜纯厚、醇浓并重、咸甜适中、酸辣适口、煳辣麻爽、辛香有度”的泸菜风味特色,成为中国“中餐特色美食地标城市”的标志。在完成了泸菜文化研究、泸菜菜品制作工艺技术规范(泸菜标准)以后,未来五年,以泸州市促进泸菜“走出去”行动方案(2022—2024)为指南。研究泸菜品牌营销推广,做实一批企业,做强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主体会员(餐饮企业)和平台会员(与餐饮上下产业链相关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原辅料、调味品及相关联的公司制或法人登记等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的理论研究单位,各类餐饮职业技能教育学校。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㈠、餐饮、烹饪、原辅料、调味品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行业管理人员,烹饪、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技校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营养师等。

  ㈡、热爱饮食文化、热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的学者、专家、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各界人士。

  ㈢、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并取得职业资格高级技术。

  ㈣、对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长、技术顾问和工作顾问等职。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㈤缴纳会费:

  轻会费重履职,每届缴纳一次会费,新入会会员在入会时缴纳会费,届初在协会网站更新会员单位,以后只增加新会员单位,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届未清除。

  会费标准:有实体的理事长(会长)4000元/届;副理事(副会长)3000元/届;常务理事2000元/届;理事1000元/届。

  个人会员100元/届。没有实体的理事以上职务均按照个人会员标准缴纳。

  ㈥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至少1次)。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

  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

  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