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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文明餐桌 公筷行动”主题活动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20:57:22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文明餐桌 公筷行动”主题活动的

倡议书

  各餐饮企业:

  同桌合食,交箸换盏,中式共餐,虽体现亲情友情、热闹非凡,但筷来箸往为病菌扩散打开方便之门,隐藏着很大的健康隐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企业守望相助,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用餐习惯,促进全民健康。我们向全社会发出“文明餐桌 公筷行动”倡议。

  我们倡议:协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积极践行推广使用公筷公勺,争当“文明餐桌 公筷行动”的推动者。

  我们倡议:各餐饮企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识、温馨提示,餐桌摆台、菜品上桌的同时做好一人一公筷或一菜一公筷(勺),争当“文明餐桌 公筷行动”的践行者。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养成使用公筷公勺的良好习惯,助力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用餐新风尚。

  为规范餐饮行业推行公筷公勺,本协会制定《泸州市餐饮业公筷公勺使用规范》,一并对外发布,请各会员单位、餐饮企业遵照执行,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监督。

  附件:泸州市餐饮业公筷公勺使用规范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2020年6月23 日

  附件:泸州市餐饮业公筷公勺使用规范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养成健康文明用餐习惯,助推全社会形成使用公筷公勺安全用餐、健康用餐、文明用餐的良好氛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家乐)、火锅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条 公筷公勺必须在规格和颜色上明显区别于自用筷勺,材质应符合GB 48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筷材质宜采用塑料、竹、木、陶瓷、金属等,颜色宜为白色或类白色,长度比自用筷长3~4厘米,公筷粗端宜印(烫)“公筷”字样。

  第五条 公勺材质宜采用陶瓷、食品级不锈钢,颜色宜为白色或类白色,勺柄长度应比自用勺勺柄长且明显不同于自用勺,勺柄处宜印(烫)“公勺”字样。

  第三章 配置要求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100%配备并提供公筷公勺,主动引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

  第七条 根据餐桌规格、实际用餐人数、菜品类型与菜品数量等实际消费场景,摆放相适应的公筷公勺,采取一人双筷或一菜一筷(勺)等摆放形式。

  第八条 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与私筷、常规公筷具有区分度的“生料专用公筷”。

  第九条 自助餐或消费者自行取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置与菜品对应的、便于取用的公筷公勺,并尽量配置单独摆放公筷公勺的托盘或托架。

  第十条 宴席、宴会等大规模人群聚集性消费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倡导各取所食,不互夹菜。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就餐人员分餐要求,使用公筷公勺进行分餐。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公筷公勺配置纳入日常备餐流程、摆台标准、出餐流程、上菜流程、引导流程与洗消流程等管理环节。

  第十三条 应明确负责公筷公勺相关岗位的基本职责,加强员工日常性专题实操培训。

  第十四条 使用公筷公勺后应放回原处。

  第十五条 使用公筷公勺取菜宜适量,不将菜品返回餐盘。

  第十六条 使用公筷公勺取用餐盘内靠近自己的菜品(点心),不用公筷公勺随意翻拌,使用公勺舀汤应避免汤汁溢出。

  第十七条 餐后剩余食品打包或撤盘时,应使用公筷公勺。

  第五章 消毒卫生

  第十八条 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第十九条 应严格规范公筷公勺的清洗、消毒流程,消毒后的公筷公勺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筷公勺应单独存放,在工作台上应有显著的字样标明公勺公筷摆放处,并标注消毒日期。

  第六章 宣传引导

  第二十一条 应在大堂、餐厅醒目处张贴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海报,或在宣传屏播放宣传片,并在餐桌上放置提示牌,持续引导、提醒用餐者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服务人员摆放、使用公筷公勺等相关事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餐前,服务员应主动宣传和引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并介绍公筷公勺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餐饮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公勺公筷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应将公筷公勺使用情况列入各类先进、示范店评选标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推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市餐饮行业协会将汇同市消费者协会进行约谈、通报;对拒不配合与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将取消其参评各类先进、示范店的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