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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探讨

发布时间:2012-04-19 07:14:42 来源: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古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谦)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不断推出重大举措,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安全监管新职能,这是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最后一个环节,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古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起正式接收新职能,10月国庆长假期间某酒楼就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现将事件处置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基本情况

  10月3日,古蔺县刘某夫妇由于女儿出嫁全天设酒席在县城某酒楼宴请亲朋好友,中午正餐50桌约400人,下午小伙食12桌约100人。患者全为中午及下午都在该酒楼就餐,下午未在该酒楼就餐的客人未出现腹泻,腹胀情况。首发患者李某于10月4日凌晨2:00左右开始出现腹胀、腹泻症状,并伴发热、发冷、乏力。从首发患者开始,共有19名患者先后出现相似症状,先后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医。截止10月8日,所有患者全部治愈出院。

  二、处理措施

  (一)果断要求停业整改。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在事故原因没有查清前,县食药监局于10月4日上午果断要求该酒楼立即停止营业,待问题查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再恢复营业。

  (二)积极收集违法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该酒楼10月3日的食品留样予以抽样并送县疾控中心检验,对现场的相关情况予以现场检查,对涉及本事件的相关物证予以查封,并对有关患者做了调查取证。

  (三)高度重视善后工作。为了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食药监局第一时间赶赴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主动与医院领导协调沟通以抢救病人为重中之重,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并做好患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同时随时关注网络媒体动态,防止恶意炒作。

  三、结论与分析

  (一)县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为不明原因。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不明原因食物中毒,根据现有法律,无依据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疑似中毒现象发生距离进餐时间15小时以上,现场环境已经破坏,严重影响证据的收集。

  (三)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的病人的致病原因是否为进餐的食物无从判断。

  四、行政处罚

  9月10,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酒楼22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9月17日整改完毕。经调查,直至事件发生,该酒楼仍未整改。我局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该酒楼的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几点思考

  (一)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法》第99条对“食品安全事故”解释为“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2011年10月14日出台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没有规定每个级别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怎样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第七十五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也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查明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第八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没有进行处置报告以及毁灭有关证据的有处罚条款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的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以食物中毒为最常见,食物中毒的潜伏期一般在10个小时以上,餐饮服务动态性极强的特点会使得有些违法证据在10个小时内自然灭失,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加工场所、加工流程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就给监管部门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鉴于生产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不能将其定性为毁灭有关证据。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中,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占食物中毒总数的10%。受检验检测水平的限制,对食品留样进行检验往往找不到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真正原因,我县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多数为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由于证据不充分,也不能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理。所以,若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则无依据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处罚。回到本案例,我局的处罚依据只能以“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且未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后经体检,这22名从业人员均健康),若事发之前我局没有对该酒楼实施检查或是酒楼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已经整改完毕,针对此案,监管部门无法处罚。

  (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何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由此看来,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的规定还有待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