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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9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9-10-24 09:03:25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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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关于审议通过“2019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决议

(经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二届三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15日,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召开第 二届三次委员会,会议应到会代表18人,请假1人,实到代表 17人。会议就《2019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认真审议,认为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企业实际状况,对职工相关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施行必将对劳资双方的权益起到规范作用,对职工权益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最后,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了《2019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2019年10月15日

  2019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餐饮行业是一个农民工进城成为企业职工相对集中的传

  统服务行业。

  2019年餐饮行业继续转型发展,市场持续考量着经营者的经营智

  慧和眼光,经营说难也难,但再难也有不少企业在盈利,说好做又有不少企业关门。这其中除了经营思路要适应市场变化以外,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至关重要。在人口红利消失殆尽,人才红利逐步占据上风,餐饮企业招工难、招好员工更难;培养员工难,培养出好员工要留住人才更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好企业与员工在事业与利益上共谋发展,这是当今餐饮企业老板和员工都要思考和践行的问题。站在行业工会的角度,强调企业如何给员工搭建平台,员工如何利用平台提升自已,实现企业与员工在事业与利益上实现双赢,弘扬“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和谐文化,共同发展,维护农民工进城成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今年工资集体协商要达到的重要目的。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企业集体协商办法》,以及泸工发〔2019〕2号“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农民工•协商促和谐’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和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分别代表泸州市餐饮行业职工方和企业方,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本行业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员工入职企业,不外乎两个原因,收入和事业,跟着这个企业有无前途,有无升职的空间,工资是否有保证。老板办企业要考虑具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要办企业。企业在分配上始终要坚持个人绩效与企业业绩挂钩,体现分配上的公平性。因此企业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否保证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这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

  企业工资的分配制度应遵循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原则,使工资与效益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中包含基本工资和可变工资两种。基本工资是指职工所在职位的能力、岗位价值核定的薪酬,这是符合企业和员工最根本的利益,岗位工资属于基本工资的范畴。可变工资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采取的一种将员工和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团队合作绩效工资,体现了绩效与风险对称的绩效原则。

  企业制定、调整、实施涉及工资分配等职工权益的方案,应到与员工交流沟通,听取企业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只有企业业主与员工坐到一起讨论,职工才能理解企业,支持企业,为企业出谋献策,支持企业为经营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企业才能和谐。因此,方案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100人以下为职工大会,100人以上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这才有利于企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按时足额在次月固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上月工资,不无故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是企业经营的前提,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才能得以体现。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

  发[2018]44号文件,2018年调整后全市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7.4元。(注:经咨询泸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2019年仍然执行2018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从对12户大型餐饮企业、10户中型餐饮企业、2户小型餐饮企业调查汇总显示:2019年3月12户大型餐饮企业,26个工作岗位月工资总额为95698 元,同口径相比,较2018年上升了4189元 上升了4.6%,其中20个工种共增加5473元,平均增加273.65元;有6个工种下降1284元,平均下降了214元:对波动幅度大于10%的8个工种作了三年平均调整的建议,提请工会联合会讨论通过后与资方代表协商;10户中型餐饮企业,26个岗位月工资总额92671元,同口径相比,较2018年增长2015元 上升2.2%,有15个工种增加6746元,平均增加449元;有11个工种下降4731元,平均下降430元;对波动幅度大于10%的8个工种作了三年平均调整的建议,提请工会联合会讨论通过后与资方代表协商。2户小型餐饮企业,26个工作岗位月工资总额89500元,同口径相比,较2018年下降10010元,下降12.6%,其中21个工作岗位增加14728元,平均增加701元;有5个工种下降1655,平均每个岗位下降331元。对波动幅度大于10%的19个工种作了三年平均调整的建议,提请工会联合会讨论通过后与资方代表协商。

  尽管被调查的企业填报的数据不十分准确,但仍然反映出餐饮行业的结构性调整还在持续,岗位的结构性变化反映出市场的变化,详尽分析以另外一种方式呈现,这里不阐述。

  鉴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企业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经批准延长的工作时间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可执行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泸州市餐饮企业工种分类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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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所反映企业的基本工资都没有低于2018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机制。

  从调查的24户大、中、小型餐饮企26个工作岗位工资总和看:2019年3月26个工种工资总额为277869元;2018年为261655元,净增长16214元,增长6.2%,增长幅度高出2018年4.8个百分点。说明行业的整体工资水平在上升,餐饮行业有回暖的迹象,这符合当前餐饮形势预期。

  协会和工会联合会是一个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平台,协会和工会联合会倡导:企业与经营团队(职工)需要加强共谋发展,实现双赢观念的引导,从研究消费者到研究消费市场,从研究消费市场到研究菜品,从研究传统菜品到创新菜品,从传承到创新,传承什么、创新什么,再上升到精品(分子美食、意境菜),协会和工会联合会要发挥其作用;从市场的定位到企业的定位,从粗放到精细,以期工匠精神得以更好地发挥。

  第七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基本工资。

  协会和工会联合会倡导: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的部分工作岗位可将传统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弹性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工时工资制,让企业与员工都有更多的选择,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发展。

  第八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泸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含用餐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职工休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女职工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泸州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住宿和其它福利;

  2、企业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并承担全部费用。企业应采取措施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工伤等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部分修改变更。

  从第7条到第13条都是职工权益的体现,办企业必须要遵守和保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体现。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职工违反了企业的有关制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泸州餐饮业工会联合会负责报送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行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 日至2020年9月30日 ,时效期为壹年。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仲裁。

  本合同期满,双方按规定协商重新签订。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参加谈判代表(签字) 参加谈判代表(签字)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盖章) 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盖章)

  2019年9月12 日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