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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发布时间:2013-05-03 09:04:45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附件3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企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行业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入会条件,已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工会的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会员证》,经所在企业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企业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即千分之五的会费。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每月会费金额;奖金不在交纳会费之列。

第六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所在企业工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相同。

第八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所在企业工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十条  为及时掌握企业会员会籍情况,各企业工会于每年度第一个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到联合会,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第十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联合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各企业工会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在行业工会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