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泸州市餐饮行业201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9-21 10:02:47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关于报送《泸州市餐饮行业201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的报告
泸州市人社局: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在四川省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代应林的指导下,从2018年1月开始对20户大型、中型、小型餐饮企业,26个工种进行调查,2018年4月3日工会联合会向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发出“2018工资专项集体要约书”,提出今年的工资专项集体协商“既要促进劳资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行业工资标准、薪酬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协商”。工会联合会推荐了首席代表缪明明,副主席(工会临时负责人),副主席易道先、涂鸣、陈荣荣,罗林宽、钟国惠;工会联合会委员冯兰、罗兰贵、杨元和、刘英等10位作为谈判代表。
2018年6月3日协会第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协商谈判代表,并在餐饮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6月14日协会向工会联合会发出了“2018年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应约书”,派出了首席协商代表张丰贵,协会会长,协商代表王晓林、魏中友、马光明 赵连富、陈德银 、刘明远、韩利君、钟胜宏、薛玉梅等10名常务会长代表企业方的协商谈判代表。
8月20日,工会联合会“2018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形成以后,分别向双方协商谈判代表发出了对“2018年泸州市餐饮行业集体合同”进行书面协商的函,在收到协商代表反馈意见后进行了修改,9月18日在王氏大酒店举行了签字仪式,双方代表签订了“201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今年的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合同”不是就合同说合同,而是把当前餐饮行业的市场情况、经营发展的方向纳入到合同之中;
二、“合同”体现了员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新思路,强调涉及经营和职工利益方案要多听取职工的意见,让职工有参与感;
三、“合同”强调合同条款属于企业本身就应该遵守的法规和经营要求,这一点做不好,企业就难以持续和做强做大。
本合同涵盖市级协会和江阳区、纳溪区、叙永、古蔺、合江泸县、庆典7个分会,对协会会员单位起约束作用,对行业起指导作用。
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23条的要求,现将《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呈报泸州市人社局审查。
附件:《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
2018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主报:泸州市总工会
抄送:泸州市人社局、泸州市商务局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2018年9月20日印发
2018年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发展、提升员工能力,推动全市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企业集体协商办法》,以及泸工发〔2018〕6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和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分别代表泸州市餐饮行业职工方和企业方,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本行业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应遵循岗位绩效工资制原则,使工资与效益挂钩。工资分配制度包含基本工资和可变工资两种。方案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每个月按时在固定时间内,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上月工资。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4号文件,2018年调整后全市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说明:1、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岗位工资亦属基本工资。
2、可变工资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采取的一种将员工和企业捆绑在一起的团队合作绩效工资制,让经营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绩效与风险对称的绩效原则,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2018年没有单项调查可变工资,原用2017年的标准)。
3、年终分红是指企业为激励员工,提高绩效而实施的年终(春节前)发放红利的激励性报酬。它是一种短期激励(长期激励是员工持股),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短期绩效,属于临时性工资发放行为,本表未反映年终分红。
4、上表所反映企业的基本工资未低于2018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八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泸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含用餐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职工休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女职工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泸州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住宿和其它福利;
2、企业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并承担全部费用。企业应采取措施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工伤等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部分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职工违反了企业的有关制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泸州餐饮业工会联合会负责报送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行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7月1 日至2019年6月30 日 ,时效期为壹年。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本合同期满,双方按规定协商重新签订。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 (签字)
参加谈判代表(签字) 参加谈判代表(签字)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盖章) 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盖章)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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