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发布时间:2013-04-27 22:30:17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市餐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和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分别代表泸州市餐饮行业职工方和企业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泸州市的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纳溪等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风险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确保透明。
企业制定、调整、实施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应听取工会意见。制定、调整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泸州餐饮行业上班、下班、加班的不确定性,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12]14号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具体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不低于1140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不低于1040元。工种、餐饮类型分类详见下表:
说明:特大型餐饮企业标准,营业面积3000㎡以上,餐位1000位以上;
大型餐饮企业标准,营业面积500㎡—3000㎡,餐位250位—1000位;
中型餐饮企业标准,营业面积150㎡—500㎡, 餐位75位—250位;
小型餐饮企业标准, 营业面积150㎡以下, 餐位75位以下。
第六条 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底线,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四川省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原则上应不低于上一年全市CDP的增长幅度或企业上年度利润增长幅度。
第七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八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可延长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职工休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泸州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住宿和其它福利;
2、企业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并承担全部费用。企业应采取措施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工伤等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泸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部分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职工违反了企业的有关制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泸州餐饮业协会负责报送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行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月1 日至2013年12月30 日 。
本合同期满,双方按规定协商重新签订。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协会(盖章) 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盖章)
2012年12 月 日 2012年12月 日
附件:泸州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