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涉及酒水条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9-07 17:25:41 来源: 浏览次数:0
由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试行)》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行规行约中有关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店享用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于这一问题,一直是业内外人士关注的热点,反映较大。我会也收到行业与社会有关此类问题的咨询,为增强餐饮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切实保护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我会特发表以下意见:
一、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分摊到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餐饮业的服务收费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和明码标价,实行市场调节。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中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和收取多少应由企业自行决定。如果要收取,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让消费者明悉,收费额要适当,并认真作好解释工作。我们认为,将这一作法以行规行约形式推出,有利于餐饮企业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有利于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履行合法的权利与义务,这种作法在国内一些省市已有先例。
三、餐饮企业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对所有到本企业进餐的消费者饮食安全负有责任,企业对所有购进和制作产品应全部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卫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企业如何为此承担责任?企业形象也将受到损害,经营发展受到影响。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是保护企业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必要措施。
四、餐饮企业是服务性行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经营之本,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服务费可能暂时还不能为部分消费者认同,并可能会因此而引起一些不理解,餐饮企业要讲清道理,积极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采取灵活措施妥善解决,为创造合谐社会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