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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24 11:02:57 来源:泸州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泸州市餐饮行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体合同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商”,是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核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双方合作,共谋发展;促进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省、市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规定,经行业职工方代表与行业行政方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代表行业行政方,行业协会会长为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行业工会)代表行业职工方,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经协商,代表行业业主和全体职工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行业协会会长的更换或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本合同各条款是双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与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其效力高于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并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双方协调矛盾、申请仲裁,乃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

    第三条  企业尊重和维护工会及职工的合法权利,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条  企业尊重各项法律法规赋予企业职工的各项权利,包括:民主管理、务公开制度赋予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的权利。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制定各种制度规定,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五条  工会和职工应维护企业经营与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内部管理指挥权、人事任免权、自主用工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用工与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自主决定内部的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制和实施企业绩效考核制度。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须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纠正;职工有权运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企业提供,企业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提前将合同文本提供给职工本人,让职工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劳动合同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方可有效。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挂钩机制,工资分配要体现创效分享、损失埋单、分类设置、政策长效,强化数字化考核,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挂钩,突出按绩效分配的原则。

    根据企业现有岗位的工作性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包括在内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收入、年度奖金(包括员工持技术股收入,视为奖励收入),称可变工资。基本工资在薪酬全绩效考核模式中可视为平衡点

    第十条  行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双方每年月就下年度工资报酬等问题进行专门协商。企业年度《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需在签订前提交行业工会代表充分讨论,企业提交职工充分讨论,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签订下年度专项工资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专项工资集体合同》系本合同在劳动报酬方面的专项合同,所规定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鉴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平均每周工作(包括星期六加班)不超过48小时,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8小时。每周至少不少于一天的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以一个时间年度为周期。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部门职工,在及时、按时完成本岗位及企业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三条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进行抢修,否则会影响生产、生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上班的,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加班处理。

    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须与同级工会协商。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家居远方500公里以上人员春节探家按企业《员工行为规范与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加班工资、节日值班费及休假工资计发标准由《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

    本章以《泸州市餐饮行业职工安全卫生专项供体合同》为准。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十八  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根据企业效益状况,也可以为职工增加其它补充保险。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保险的办理工作。

    十九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职工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的医疗期内待遇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文化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场所。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不断改善职工上下班交通、班组休息、值班、倒班宿舍等条件。保障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相适应的职工福利。

    第二十  企业福利费的使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须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福利费使用方案的落实情况,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等保险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布,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  企业根据自身的人才战略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并兼顾到职工个人发展和谋职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知识及专业技能。

    二十三  企业的教育费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费的使用,职工培训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  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企业实施职工培训制度、了解落实情况,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十五  企业职工应增强学习方面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努力学习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纪律及管理

    二十六  企业通过建立、修订劳动纪律管理与奖励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奖励和处理,维护企业利益和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励和督促职工努力工作。

    二十七  企业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管理与奖励制度,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十八  企业劳动纪律管理与奖励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企业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十九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影响和改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和绩效奖励、停发效益奖、赔偿损失、降职、免职、责令停工停职培训学习、解除劳动合同等一项或同时多项处理。行政处理方式与经济处理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三十  职工因违反劳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理的,由用人单位和职能部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通知本人签意见,允许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后执行。

    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后方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异议。

    第三十  企业职工在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理时,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  工会负有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和维护受处理职工合法权利的双重义务。在处理意见与行政不一致时,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三十三  企业有权根据职代会通过的奖励制度和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工会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三十四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十五  在本合同期满召开的职代会上,监督检查小组要提交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审议。

    三十六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三十七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期限、生效和变更

    三十八  本合同经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与协会代表共同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正式生效。

    三十九  本合同执行时间从其正式生效之日起至2024930日止。本合同正式生效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四十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须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方能修改。经修改后的内容,亦须双方签字后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生效。

    第四十  在本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内,合同双方协商和草拟新的一轮集体合同。如双方均未提出重新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则本合同在到期后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份、泸州市总工会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十三  本合同适用于与行业工会和行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协商代表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行业协会(盖章             行业工会联合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20219  日                 202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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